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本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和评定,旨在鼓励教学改革和学术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审议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审议有关教学科研的重要政策、制度与措施;
2. 审议本院专业设置及学位点建设方案;
3. 组建本院教改、科研团队;组织申报高层次研究课题;评议、选拔学术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
4. 评定本院教学、科研成果,制定本院的教学、科研奖惩办法并落实;
5.决定本院教改、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与方向;
6.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岗位聘任等进行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7.制定人才引进计划,评议拟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并作出聘任建议;
8. 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有关学术方面的任务;
9. 指导、组织全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10.指导学生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抽查毕业生论文;
11.学校、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各学科带头人、教授和博士(副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专长,学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具备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研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并列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退休、离岗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院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补充。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和每学期都要制定工作计划,并在相应的学年(期)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在必要时,也可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工作。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院党政领导等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委员因故缺席,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连续三次以上缺席(因事请假并经批准通过除外)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教研室、个人等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收集整理,统一报院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